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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 发布时间:2017-12-25 16:26:31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种类很多,各种技术各有所长,相辅相成,应明确各自发展的战略重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综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整体的推进和发展。

1、风能

风能的发展按照“陆上为主,并网为主,注重分布式发展,加快产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近期以陆上为主,内陆地区的开发重点是西北、华北和东北等“三北”及东部沿海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吉林、甘肃、新疆,以及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区,这些地区宜于开发较大规模的风电场。此外,由于受地形及电网条件的限制,难以成片开发的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发建设中小型分布式风电场。在近期,近海风电的发展以示范为主,在江苏、上海等近海地区建立若干个海上试验风电场,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预期在2015年以后,随着技术不断成熟,大规模开发近海风电场的时机可能比较成熟。

2、太阳能

太阳能产业要大力推广与建筑结合的热利用技术,注重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均衡发展。太阳能热利用的可开发地区很广,太阳热水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城乡都有很大的市场,需要大力推广,逐步推行强制利用政策,尽快做到人均1平方米太阳能的发展目标;太阳房、太阳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也有着较大的应用空间,应予足够重视。

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需要积极推进。在近期主要是在大中型城市推广屋顶并网系统,重点在光伏产业比较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推广实施;并结合广州亚运场馆等城市大型标志性建筑实施。沙漠光伏电站在近期以示范为主,未来技术成熟时,考虑在河西走廊、青藏线、宁夏和内蒙古沙漠边缘等太阳能资源丰富、靠近电网、具有大片荒漠土地、靠近负荷中心的地点安装大型并网光伏系统。

3、生物质能利用

生物质能的技术种类较多,其发展应在“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与农田争水源、不与禽畜争饲料”的前提下多元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非粮液体燃料和替代石油基的生物基产品应成为战略重点。生物质发电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质混燃技术较为成熟,鼓励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发应用煤与生物质混燃发电项目;在农林废弃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宜于开发中小规模的项目;推广集中养殖场的沼气以及农村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加快分散式的农村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非粮生物质交通燃料技术。近期应在试验、试点的基础上,在资源有所保障的条件下,发展非粮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项目。在广西、海南等地适宜开发以木薯等原料,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开展适于在盐碱地生长的甜高粱为原料的燃料乙醇项目,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开发种植麻疯树等能源林为原料的生物柴油项目。中远期要在优势资源地区大力发展第2代生物质液体燃料、车用甲烷燃料和生物质基工业制品。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适宜于在城郊及城乡结合部发展,在满足农村需求的基础上,为城镇燃煤锅炉的替代燃料产品。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建立完整的政策和体制框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予以长期、积极、稳健的支持。从满足国内市场发展需求、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体系的需要出发,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加强基础性研究以及完善包括人才培养在内的整体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国家立法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国际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德国、西班牙、美国,都有强有力的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计划等,依法引导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技术和产业发展。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也向国际社会宣示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能源清洁发展之路的决心。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三年多来,在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必将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下,我国陆续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但由于制定发展规划的资源基础等工作目前还不扎实,特别是由于可再生能源是个新兴行业,形势变化较快,目前的规划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同时,可再生能源规划同总体能源规划、电力规划之间脱节。因此,必须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建立有效、独立的监管能力和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机制,指导和保障产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2.政府法规和配套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

由于还处于起步阶段,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其发展离不开政策手段的支持。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强制性市场份额、固定购买电价、税收优惠等各种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自2005年法律颁布以来,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电监会、国家标准委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包括扶持电价、费用分摊、投资补贴在内的2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有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产业进步。但是,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电力收购关系,缺乏政府对电网企业强制配额的调控手段,即电网现状不改变,以前法律规定的收购关系就如同虚设。另外,对于电价附加收入的使用也缺乏统筹的考虑。加之可再生能源涉及的能源种类多,能源资源状况、能源技术类型和技术产业化水平更是复杂多样、涉及的管理部门多,研究制定适于各种可再生能源及其发展情况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资源状况、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细则、优惠的投融资机制,以及完整的规范、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办法等政策手段。

3.基础研究和自主技术研发

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是新兴产业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可再生能源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必须加强基础性研究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当前世界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是建立在对基础性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上。比如,美国建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专门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统领全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丹麦有全球最大的风电企业维斯塔斯(Vestas),其核心技术来源于丹麦国家瑞索(RISOE)实验室。这些国家级的研究机构很好的将产学研结合在一起,促进了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在可再生能源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引领和支持下,我国利用技术引进、自我消化吸收,初步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但应当看到,这种产业体系中的绝大部分核心技术来自国外,在当前新能源产业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开始国际化竞争的形势下,进一步的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和人才积累将关系到未来各国新能源产业的生死存亡。为此,必须加大对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投入,为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条件,包括开展新能源人才体系、试验风电场、公共试验平台等利于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的支撑体系建设,实现整体技术水平的增强和提高。

4.创新人才体系的培养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增加就业的重要领域。一方面,这些国家通过基础性的研究建立了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促进了技术革新和产业的进步,另一方面,产业规模的扩大不断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


新兴产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聚集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在发展风能等新能源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人才队伍基础,但许多技术人员来自与新能源相近领域的专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技术学习和培训;此外,还缺乏大量高端技术研发、技术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技术瓶颈的解决必须依靠人才,而人才存量不足以及后续人才队伍培养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结合国家创新团队、创新能力建设的任务,将人才培养作为未来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着力培养具有战略思维和战略眼光的决策型技术人才,以及专门的高端技术研发人才,包括国家层面的总体技术研发带头人、企业层面的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中坚技术力量,为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的健康、自主发展提供人才队伍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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